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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法院確認BTC和ETH爲商品 CFTC加密監管獲支持
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: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的認定及其影響
1. 引言
在數字經濟浪潮中,加密貨幣作爲新興資產類別,其法律地位和監管框架一直是熱議焦點。加密貨幣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便利性,與傳統金融資產有本質不同,給現有法律體系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。
美國作爲全球金融監管的領頭羊,其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態度和方法對全球市場具有重要示範效應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決不僅是對特定加密貨幣的法律定性,更是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決指出,BTC和ETH作爲商品應受到CFTC的監管,這一觀點引起了廣泛討論。
然而,這一判決並非孤立事件。此前已有多個案例涉及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問題,如SEC v. Telegram案中,SEC將某些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要求其遵守證券法規定。這些案例共同構成了美國法院對加密貨幣監管邏輯的框架,反映出美國法院面對新興金融工具時的審慎態度和創新思維。
本文將深入分析美國法院對BTC和ETH等加密貨幣的法律定位,探討其背後的法律邏輯和監管理念。通過梳理CFTC v. Ikkurty案以及其他相關判例,揭示美國法院在加密貨幣監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加密貨幣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場參與者行爲等。同時,從經濟學、金融學和法學多維視角,對加密貨幣的商品屬性進行綜合評估,爲加密貨幣的法律監管提供全面思考。
在此基礎上,本文還將對加密貨幣監管的潛在影響進行前瞻性分析,包括對市場參與者、金融創新以及全球金融監管格局的影響。最後,結合對現有判例的深入解讀和理論分析,提出對加密貨幣法律定位的觀點,爲加密貨幣的健康發展和有效監管提供參考。
2. 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與各方觀點
2.1 案件背景、事實
Sam Ikkurty通過其創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稱"加密貨幣對沖基金",承諾爲投資者帶來豐厚回報。Ikkurty利用網路平台和交易展會招募投資者,聲稱能提供每年15%的穩定回報。然而,調查發現Ikkurty並未向投資者提供承諾的淨收益,而是通過類似龐氏騙局的模式,使用新投資者資金支付給早期投資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國伊利諾伊州北部地區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對CFTC的投訴作出全面支持的簡易判決。判決認定Ikkurty及其公司違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(CFTC)的相關規定,包括未註冊經營等多項違法行爲。法院還指出,除比特幣和以太坊外,OHM和Klima這兩種加密貨幣也符合商品定義,屬於CFTC管轄範圍。CFTC尋求對投資者賠償、非法所得退還、民事罰款、永久性交易和註冊禁令,以及對Ikkurty及其公司未來進一步違反CEA和CFTC法規的永久性禁令。判決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過8300萬美元賠償金和3600萬美元非法所得退還。法院同時發現被告通過碳補償計劃不當挪用資金。
Ikkurty在社交媒體上表達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意向,並在其網站發起捐款活動,籌集上訴所需資金。
2.2 CFTC v. Ikkurty各方觀點概述
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在未適當註冊的情況下,非法募集超過4400萬美元資金,投資於數字資產和其他工具,並運營非法商品池。CFTC主張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屬於"商品",提供法律依據和先例證明這些加密貨幣符合商品的廣泛定義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提供虛假信息和誤導性陳述欺詐投資者,如誇大基金歷史表現和投資策略。CFTC依據CEA的反欺詐條款以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,要求法院給予總結性判決,並尋求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。
Ikkurty爭辯稱其沒有交易CEA覆蓋的商品,而是涉及"包裝比特幣"和其他加密貨幣,這些不應被CFTC監管。Ikkurty質疑CFTC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權,認爲CFTC的主張超出其法定權限。Ikkurty認爲其沒有作爲CPO進行實際商品交易,因此不應被視爲CPO。Ikkurty對CFTC提出的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要求表示反對。
法院確認了CFTC的立場,認爲涉及的加密貨幣屬於CEA定義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了欺詐行爲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爲CPO,未在CFTC註冊,違反了CEA規定。法院授予CFTC總結性判決,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進行賠償和非法所得沒收。
本案中,法院的簡易判決命令不僅確認了CFTC對以太坊作爲商品的管轄權,而且明確表示比特幣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等加密貨幣均屬於CFTC管轄範圍。這一裁決爲CFTC在加密貨幣市場的反欺詐行動提供了法律支持,可能影響未來的法院裁決和監管方法。
3. 相關案例中法院的觀點、邏輯及其分析
3.1 相關案件
3.1.1 CFTC訴McDonnell案
2018年,法官Jack B.Weinstein裁定比特幣是CFTC監管的商品。該案涉及虛擬貨幣欺詐指控,法官確認了CFTC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權力。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. d/b/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運營欺詐性虛擬貨幣交易計劃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超過110萬美元賠償金和民事罰款,並禁止其從事進一步交易和註冊違規行爲。
3.1.2 CFTC訴My BigCoin案
2018年,CFTC對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,指控他們通過未註冊交易所進行欺詐性銷售。馬薩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裁定虛擬貨幣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認爲CFTC有權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欺詐行爲起訴,並確認MBC屬於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。
3.1.3 Uniswap集體訴訟案
2023年,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駁回對Uniswap的集體訴訟時,明確指出比特幣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非證券。法官認爲Uniswap的去中心化性質使其無法控制平台上列出的代幣或交互對象。此裁決對DeFi項目具有重要意義,表明協議開發者不應爲第三方不當行爲承擔責任。
總的來說,美國各州對BTC和ETH的分類和監管方法存在差異。通過這些案例分析,我們可以得出結論,美國法院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而非證券,這一立場對加密貨幣的交易、監管和市場創新具有重要意義。
3.2 監管規定
3.2.1 SEC與CFCT的角色
SEC主要負責監管證券市場,包括股票、債券和其他投資合同。在加密貨幣領域,SEC通常將某些類型的加密貨幣視爲證券,並依據《證券法》進行監管。SEC的監管框架主要基於《證券法》中的Howey測試,用以判斷某種交易工具是否構成"投資合同",並因此被視爲證券。
CFTC則更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爲商品,依據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進行監管。CFTC的監管側重於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行爲,確保市場公平和透明。CFTC的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遵守特定的註冊和合規要求,包括資本、記錄保存和風險管理。
3.2.2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定性的新影響
H.R.4763法案,全稱《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》(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),簡稱FIT21法案。該法案在2024年5月22日獲得衆議院通過,標志着美國在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監管方面邁出重要一步。
FIT21法案對數字資產進行了定義,並列舉了排除情況。法案提出了新的分類標準,將數字資產分爲三大類:受限制的數字資產、數字商品和有許可的支付穩定幣。這有助於SEC與CFTC釐清職責範圍,分別針對性地監管受限制的數字資產與數字商品。
FIT21法案確立了數字資產二級市場交易的法律框架,對數字資產交易所和中介機構施加了嚴格的註冊和合規要求。法案還強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,要求相關實體向客戶提供清晰、準確的信息,妥善保管客戶資產,並遵守高標準的運營規範。
在發行監管方面,FIT21法案爲符合條件的數字資產發行人提供了註冊豁免,旨在鼓勵創新,同時不犧牲監管的基本原則。
雖然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衆議院投票通過,但遭到了總統喬·拜登的政策聲明反對。該法案的最終結果仍待參議院審議和總統批準。盡管尚未生效,但FIT21法案的通過被視爲美國數字資產生態系統的分水嶺時刻,爲數字資產創新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消費者保護和監管確定性。
總的來看,SEC和CFTC的不同監管立場對加密貨幣市場產生了顯著影響。SEC的證券法監管框架要求加密貨幣發行者遵守嚴格的披露和註冊要求,可能限制某些項目的發行和流通。CFTC的商品法監管框架則更注重市場行爲規範,爲加密貨幣交易提供了更多靈活性。FIT21法案的提出和通過,爲加密貨幣監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礎,有望統一SEC和CFTC的監管職責,爲數字資產的創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