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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創內容,至少 300 字, 重復或抄襲內容將被淘汰。
不得使用 #Gate广场征文活动第二期# 和 #ERA# 以外的任何標籤。
每篇文章必須獲得 至少3個互動,否則無法獲得獎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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⏰ 活動時間:2025年7月20日 17
比特幣搶劫案引發思考:加密資產入刑 法律保護走向明確
虛擬貨幣搶劫案:法律對加密資產的新態度
近年來,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,比特幣、以太幣、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人所知。這些資產雖表現爲代碼和數據,但其價值、可轉讓性和獨佔性使其具有天然的財產屬性。在中國,雖然禁止將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使用,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將其視爲"特定虛擬商品"或"數據型財產"。
在刑事案件中,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,主要集中在詐騙、盜竊和計算機犯罪領域。然而,直接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案件並不常見。因此,2021年江西宜春發生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引起了廣泛關注,成爲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,爲加密資產在刑事案件中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重要參考。
案情回顧: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
2021年5月,賴某因炒幣虧損,得知彭老師擁有至少5個比特幣(當時單價約25.5萬元人民幣),便萌生了搶劫的念頭。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,向某主動聯繫並參與計劃。兩人在宜春會面,制定了詳細的搶劫方案,包括準備尼龍扎帶、召集更多人手等。然而,警方根據線索提前介入,在計劃實施前將兩人抓獲。
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,分別判處賴某三年、向某一年有期徒刑。二審法院則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,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,也未對比特幣價值作出合理認定,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、向某九個月有期徒刑。
搶劫比特幣構成搶劫罪的法律依據
盡管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,但法院認爲其具備交換性、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,符合"廣義財物"的特徵。法院引用了相關部門的規定,將比特幣定性爲"特定的虛擬商品"和"數據型財產"。因此,搶劫比特幣與搶劫傳統財物在本質上並無區別,同樣構成搶劫罪。
本案中,雖然賴某等人未實際實施搶劫行爲,但其準備工作已構成犯罪預備。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,最終認定其行爲構成搶劫罪,但予以減輕處罰。
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量刑規則
在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中,量刑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"財產價值"。二審法院提出了以下幾個考量因素:
法院強調,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,但並未禁止私人持有和轉讓。因此,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受法律保護。
結語: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展望
本案的裁決表明,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。雖然加密資產不具備貨幣屬性,但其財產價值已受到法律保護。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侵犯加密資產,只要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,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。
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,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愈發復雜多樣。未來,法律需要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、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,建立更加統一、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。同時,專業人士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加密領域的知識,以更好地應對新的法律挑戰。
可以預見,加密資產將越來越多地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,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都將受到嚴厲追究。這不僅體現了法律對新興資產形式的適應性,也爲數字經濟時代的財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指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