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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法院确认BTC和ETH为商品 CFTC加密监管获支持
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: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的认定及其影响
1. 引言
在数字经济浪潮中,加密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,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一直是热议焦点。加密货币的匿名性、去中心化特性以及跨境流通便利性,与传统金融资产有本质不同,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。
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领头羊,其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和方法对全球市场具有重要示范效应。CFTC v. Ikkurty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特定加密货币的法律定性,更是对加密货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次重要探索。法官Mary Rowland的判决指出,BTC和ETH作为商品应受到CFTC的监管,这一观点引起了广泛讨论。
然而,这一判决并非孤立事件。此前已有多个案例涉及加密货币的法律地位问题,如SEC v. Telegram案中,SEC将某些加密货币视为证券,要求其遵守证券法规定。这些案例共同构成了美国法院对加密货币监管逻辑的框架,反映出美国法院面对新兴金融工具时的审慎态度和创新思维。
本文将深入分析美国法院对BTC和ETH等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,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监管理念。通过梳理CFTC v. Ikkurty案以及其他相关判例,揭示美国法院在加密货币监管上的考量因素,包括加密货币的功能性、交易方式、市场参与者行为等。同时,从经济学、金融学和法学多维视角,对加密货币的商品属性进行综合评估,为加密货币的法律监管提供全面思考。
在此基础上,本文还将对加密货币监管的潜在影响进行前瞻性分析,包括对市场参与者、金融创新以及全球金融监管格局的影响。最后,结合对现有判例的深入解读和理论分析,提出对加密货币法律定位的观点,为加密货币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。
2. CFTC v. Ikkurty案件背景与各方观点
2.1 案件背景、事实
Sam Ikkurty通过其创立的Ikkurty Capital,自称"加密货币对冲基金",承诺为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。Ikkurty利用网络平台和交易展会招募投资者,声称能提供每年15%的稳定回报。然而,调查发现Ikkurty并未向投资者提供承诺的净收益,而是通过类似庞氏骗局的模式,使用新投资者资金支付给早期投资者。
2024年7月3日,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法院法官Mary Rowland对CFTC的投诉作出全面支持的简易判决。判决认定Ikkurty及其公司违反了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的相关规定,包括未注册经营等多项违法行为。法院还指出,除比特币和以太坊外,OHM和Klima这两种加密货币也符合商品定义,属于CFTC管辖范围。CFTC寻求对投资者赔偿、非法所得退还、民事罚款、永久性交易和注册禁令,以及对Ikkurty及其公司未来进一步违反CEA和CFTC法规的永久性禁令。判决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支付超过8300万美元赔偿金和3600万美元非法所得退还。法院同时发现被告通过碳补偿计划不当挪用资金。
Ikkurty在社交媒体上表达了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的意向,并在其网站发起捐款活动,筹集上诉所需资金。
2.2 CFTC v. Ikkurty各方观点概述
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在未适当注册的情况下,非法募集超过4400万美元资金,投资于数字资产和其他工具,并运营非法商品池。CFTC主张比特币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属于"商品",提供法律依据和先例证明这些加密货币符合商品的广泛定义。CFTC指控Ikkurty及其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欺诈投资者,如夸大基金历史表现和投资策略。CFTC依据CEA的反欺诈条款以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,要求法院给予总结性判决,并寻求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。
Ikkurty争辩称其没有交易CEA覆盖的商品,而是涉及"包装比特币"和其他加密货币,这些不应被CFTC监管。Ikkurty质疑CFTC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权,认为CFTC的主张超出其法定权限。Ikkurty认为其没有作为CPO进行实际商品交易,因此不应被视为CPO。Ikkurty对CFTC提出的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要求表示反对。
法院确认了CFTC的立场,认为涉及的加密货币属于CEA定义的商品。法院认为CFTC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了欺诈行为。法院裁定Ikkurty及其公司作为CPO,未在CFTC注册,违反了CEA规定。法院授予CFTC总结性判决,要求Ikkurty及其公司进行赔偿和非法所得没收。
本案中,法院的简易判决命令不仅确认了CFTC对以太坊作为商品的管辖权,而且明确表示比特币、以太坊、OHM和Klima等加密货币均属于CFTC管辖范围。这一裁决为CFTC在加密货币市场的反欺诈行动提供了法律支持,可能影响未来的法院裁决和监管方法。
3. 相关案例中法院的观点、逻辑及其分析
3.1 相关案件
3.1.1 CFTC诉McDonnell案
2018年,法官Jack B.Weinstein裁定比特币是CFTC监管的商品。该案涉及虚拟货币欺诈指控,法官确认了CFTC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力。Patrick McDonnell及其公司CabbageTech Corp. d/b/a Coin Drop Markets被指控运营欺诈性虚拟货币交易计划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超过110万美元赔偿金和民事罚款,并禁止其从事进一步交易和注册违规行为。
3.1.2 CFTC诉My BigCoin案
2018年,CFTC对My Big Coin Pay, Inc.及其创始人提起诉讼,指控他们通过未注册交易所进行欺诈性销售。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法官Rya W. Zobel裁定虚拟货币是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商品。法院认为CFTC有权对涉及虚拟货币的欺诈行为起诉,并确认MBC属于《商品交易法》下的"商品"。
3.1.3 Uniswap集体诉讼案
2023年,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Katherine Polk Failla在驳回对Uniswap的集体诉讼时,明确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是"加密商品",非证券。法官认为Uniswap的去中心化性质使其无法控制平台上列出的代币或交互对象。此裁决对DeFi项目具有重要意义,表明协议开发者不应为第三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。
总的来说,美国各州对BTC和ETH的分类和监管方法存在差异。通过这些案例分析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,美国法院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而非证券,这一立场对加密货币的交易、监管和市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。
3.2 监管规定
3.2.1 SEC与CFCT的角色
SEC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,包括股票、债券和其他投资合同。在加密货币领域,SEC通常将某些类型的加密货币视为证券,并依据《证券法》进行监管。SEC的监管框架主要基于《证券法》中的Howey测试,用以判断某种交易工具是否构成"投资合同",并因此被视为证券。
CFTC则更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,依据《商品交易法》(CEA)进行监管。CFTC的监管侧重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,确保市场公平和透明。CFTC的监管框架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遵守特定的注册和合规要求,包括资本、记录保存和风险管理。
3.2.2 FIT21法案对加密货币定性的新影响
H.R.4763法案,全称《21世纪金融创新与技术法案》(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),简称FIT21法案。该法案在2024年5月22日获得众议院通过,标志着美国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监管方面迈出重要一步。
FIT21法案对数字资产进行了定义,并列举了排除情况。法案提出了新的分类标准,将数字资产分为三大类:受限制的数字资产、数字商品和有许可的支付稳定币。这有助于SEC与CFTC厘清职责范围,分别针对性地监管受限制的数字资产与数字商品。
FIT21法案确立了数字资产二级市场交易的法律框架,对数字资产交易所和中介机构施加了严格的注册和合规要求。法案还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,要求相关实体向客户提供清晰、准确的信息,妥善保管客户资产,并遵守高标准的运营规范。
在发行监管方面,FIT21法案为符合条件的数字资产发行人提供了注册豁免,旨在鼓励创新,同时不牺牲监管的基本原则。
虽然FIT21法案在2023年5月由众议院投票通过,但遭到了总统乔·拜登的政策声明反对。该法案的最终结果仍待参议院审议和总统批准。尽管尚未生效,但FIT21法案的通过被视为美国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分水岭时刻,为数字资产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消费者保护和监管确定性。
总的来看,SEC和CFTC的不同监管立场对加密货币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。SEC的证券法监管框架要求加密货币发行者遵守严格的披露和注册要求,可能限制某些项目的发行和流通。CFTC的商品法监管框架则更注重市场行为规范,为加密货币交易提供了更多灵活性。FIT21法案的提出和通过,为加密货币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,有望统一SEC和CFTC的监管职责,为数字资产的创新和交易提供更清晰的法律环境。